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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職證明書  

  寫這段回憶錄的想法,已經在我心中醞釀很久了,我特別挑選今年底開始寫這一系列的文章,因為10年,算是一個不短也不長的時間!心情已經沉澱,記憶卻還是澎湃洶湧,僅以以下文章,紀念10年前那段消失的33歲.

  大部分的朋友都知道我現在的工作,一部分的人還知道我跑過船,但是極少人知道我還曾在麥當勞工作過,那已經是10年前的往事了,我極少跟人提起我曾經在麥當勞的工作前後加起來約14年,以中心副理的職位離開.因為之後我所做的工作,這資歷完全派不上用場,在之後的每一個求職履歷,我的工作經驗欄全都沒有33歲以前的工作經驗,我刻意隱瞞這段工作經驗,如果有人好奇問起,我也都簡單的含糊帶過.是覺得不堪?還是想要忘記?連我自己也都搞不清楚,就像10年前的那天一樣,2004年12月5日,離下午6點下班時間到還有三個小時,我莫名其妙的被要求抱著一個箱子裝滿自己的私人物品,走出餐廳大門,沒有人送我,也沒有人跟我揮手再見,就這樣默默地離開了.

  文章上面的照片,是我的離職證明書,正式一點的名稱應該叫做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.再講簡單一點就是資遣單啦!也就是拿錢給你叫你捲舖蓋走路的意思.

  單子上的離職原因,寫得很含蓄,是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5款,內文沒有寫出來,內行的人都知道,勞基法第11條第5款是老闆開除下屬最方便的懶人包,11條第5款的內文就是該員無法勝任工作.

  能不能勝任工作,主觀性極強,說真的,用這個理由來請人走路,公不公平請自己判斷.我在麥當勞工作了14年,在升任副理3年後,你突然說我不能勝任這個工作,可以說服得了我嗎?原來,一個人能不能勝任一個工作,要在此工作了14年之後,擔任了這個職位3年之後,才觀察得出來呀!

  寫這一系列的文章,我不是要為自己抱屈,剛開始時,說不恨是騙人的.但是時間過了這麼久,恨意早已經被往事回憶沖淡掉了,反而是我發現到在整個過程中我自己的態度錯誤多過於別人.很感謝麥當勞在我青春歲月中帶給我一段很不一樣的人生經歷.這當中有不少人給我可以受用一輩子的正面態度,說真的我到現在還心存感激.

  藉由這一系列文章,把我那消失的33歲,慢慢地一點一點再浮現回來吧!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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